作者:歐陽文風
我認為基督徒完全沒有理由反對同性戀, 但如果有基督徒真誠地相信同性戀是錯的, 那如果他一絲理性尚存 , 他的態度"至少"應該是這樣的 :
認為同性戀罪惡 ,必下地獄 , 但不能立法歧視同性戀者, 不能立法阻止同性戀者結婚 , 甚至必須支持同性戀者有結婚的權利!
這道理非常簡單, 因為如果按反同基督徒的解經原則 , 整本聖經反對無神論與除了基督教以外的宗教 ,認為唯有信耶穌才得救, 才可上天堂 ;可是這些基督徒從來沒有反對多元宗教, 也沒有要求立法歧視其它宗教 , 並且立法支持宗教自由 ,包括人人有不信基督教宗 甚至信仰別的宗教 ,與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!
這種支持多元宗教與信仰自由的立場是正確的, 雖然按傳統與保守基督徒的理解聖經明明反對無神論與其它宗教!
職是之故, 按這原則, 反同基督徒最多自己不與同性結婚 , 但他不能阻止或反對其它人與同性結婚, 就如他自己不信其它宗教 , 甚至認為其它宗教都是錯誤的 ,都引人下地獄 ,但他不能阻止與反對其它人有信仰其它宗教的自由與權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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