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nclefucka (你媽超胖,故地軸偏角23度)
看板Salary
標題Re: [問題] 就職簽約的問題?
時間Thu Nov 14 03:33:38 2013
※ 引述《lio226 (lio)》之銘言: : 最近看到一些怪公司會叫你簽約 : 比較多的點 整理一下: : 1.離職必須一個月前告知,勞方預告離職期,常有要求要1個月讓他們能找到人來接替, : 否則需罰3萬(沒任何簽約金!) 放屁,這相當於變相雇用契約了,盡量簽,反正牴觸法律,無效 離職預告時間舊依照勞基法規定就好 就算是時間短到勞基法沒規定者,也不能違背勞基法該條的整體保護解釋意義 要你預告離職時間,可有要給你謀職假?
: 2.月休八天,每日上班12小時,基本工資19047+業績獎金(0~5047元) : 業績沒到=沒加班費 白加班 (這不算扣薪 改成業績獎金 那加班費呢?) : 沒業績的話 時薪算下來74元 放屁,沒加班費豈是他說算就算~ 要他亮出被勞工局認定的責任制職務看看
: 3.若有產品損壞等顧客消費糾紛,需自行賠償 若是設計有問題、本身一出廠就有問題,干你銷售的何事情? 至於若是你手中弄壞的,就.... 但由你賠償,這是放屁~ 是要消費者向公司搞定後,公司再向你討賠,沒有你直接和消費者私了的 --公司這樣好開,那大統是要混油的員工、董事長賠通路商錢就好? 公司不用罰?
: 4.配合公司職位調動,表現不佳隨時可變為"時薪"打工制,上班時間即縮短(一天做4小時) : 需配合人事調動 這或許有點可能性,不過要他先拿出被勞工局認證的員工工作規則手冊看看 不然就類似於勞保舊制臨退休前強迫離職一般 對方很難有正當理由的
: 5.還有一個點:沒畫押,純網路上key員工代碼,這據有法律效益? : 是否簽約一個月內有反悔時間,超過一個月視同 "同意" 放屁,沒表示只是沉默而已,沒法律上的正反面意義 就算是有特別約定,也不能作為自動生效的要件 雞巴毛老闆,以前作過詐騙事業喔?
: 「定期契約」與「不定期契約」 : 這個是屬於"不定期契約" : 這些約簽了以後,是不是完全得照合約走阿!? : 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,雖然與勞委會法條牴觸,但是公司還是能照合約走 放屁,挑一個坐馬桶中標的愛滋病患就說人雖然照一般生活,但還是會得愛滋病 這是啥鬼敘述法? 幹__娘的存心害人!
: 簽約代表默屬公司的規定,公司可以主張一切照規定走 : 還有一般公司養不少律師 養個屁,一年五萬的法律顧問諮詢費而已,省的每次還要讓律師擺鬧鐘難看 真要出庭、寫狀、訴訟, 幹,另外收費 除此之外,若慣老闆堅持,
必輸也一樣接,因為有以上的錢可賺。
: 上網路找,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表示有效合約,網友說無效 : 還是得逐條審閱? 逐條審閱,基本上能更動者,勞基法會寫清楚,而不是特約就可隨意變動之。 -- 可以先問問對方,是不是已確認這些都是勞基法允可的,並找律師問過 若他說是的,以後你還有條詐欺可告他..... 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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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unclefucka 來自: 61.31.136.142 (11/14 03:54)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-Text RSS service —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'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's site,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.org/content-only/faq.php#publishers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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