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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2013.11.01 林朝億/台北報導
台北地檢署今(1)日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、通保法第27條洩漏交付監聽應保密資料之罪起訴黃世銘。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認為,北檢起訴的新聞稿無視於國人最在意的違法濫權監聽部份,對於特偵組違反通保法「最低限度、最少侵害、最後手段」等重要立法精神,隻字未提,完全刻意忽略,難以說服大眾。
管碧玲指出,北檢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「最低限度、最少侵害、最後手段」等重要精神,完全隻字未提。在監聽的部分,僅就通保法第27條(洩漏交付監聽保密資料)論罪,但對第2條(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)、第5條(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)卻選擇性視而不見,以致未以通保法第24條論罪(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管碧玲指出,特偵組指控法官林秀濤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(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)、第11條第2項(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),對林秀濤祭出監聽,但通保法第5條要求監聽需「有事實足認罪嫌」並需為最後之手段,如果特偵組沒有明確證據就是羅織罪名濫權監聽,相同的情形也出現在對吳健保律師、秘書、巧克力前妻等多人的監聽,這是國人對監聽最反感的重點,北檢的調查卻未回答特偵組真有依法監聽?
管碧玲質疑,北檢選擇性的忽略,有可能是不想把自己未來辦案監聽的「實務彈性」綁死,但這卻是濫權監聽引發人民憤怒的核心,北檢在這一點喪失了自我反省的機會,令人非常惋惜遺憾。
民進黨立委姚文智也指出,根據地檢署今天發出的新聞稿,黃世銘帶著2份「專案報告」面見馬英九時,報告內容載明黃世銘預計傳訊王金平等4人外,並「視案情發展之需要進行搜索、函調清查相關資金」,足見黃世銘在主觀上仍欲釐清當事人是否涉嫌刑事不法,尚未判定此案是否屬於「行政違失」。
姚文智表示,黃世銘連續於8月31日、9月1日與馬英九見面並密集通聯後,打消傳喚及搜索王金平等4人的念頭,馬英九在背後的操作已昭然若揭。改稱行政不法,馬才可以自保,避開干涉司法的指控,至此,套用馬的話,這不是「干涉個案」,甚麼才是「干涉個案」?至於北檢不但不察,甚至甘冒不諱說黃世銘陷馬英九於不義,究竟馬英九是否就是黃所指稱的「壓力」來源,北檢應交待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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