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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可不可以判重點」?45歲葉姓婦人誤認入監執行,如判「一年」以上刑期,以累進處遇成績可聲請假釋,認罪協商時,當庭要求提議判她十個月的公訴檢察官「判重一點」,當庭上說明該法條已修正,判重刑不見得「有利」,她急著直說「那判輕一點,好」。
45歲葉姓婦人,之前因為毒品案,而在桃園女監執行中,日前又因毒品案被押解到院開庭,認罪協商時,蒞庭公訴檢察官說「10個月」,她竟然要求「判1年好不好?」讓檢察官和法官不解。
聽到葉女的說法,所有的法官都愣了一下,法官說,認罪協商時,以往被告總討價還價希望判愈輕愈好,只有她要求「判重」。當法官那麼多年,還頭一回遇到被告希望刑度比檢察官提出的更重。
這時,葉女才表示,因為1年以上刑期入監,才會有累進處遇成績可以報假釋,比判10個月有利。
檢察官告訴葉女,如果這回判1年,下次再犯,刑期就從1年起跳,「有比較有利嗎」?葉女一聽,當場達成共識,同意判10個月徒刑。
新竹監獄教化科長羅茂榮表示,未修法前,確實是執行滿1年才有累進處遇成績聲請假釋,現行規定非累犯,刑期達二分之一且在監滿6個月就可以報假釋;累犯者,須執行總刑期三分之二以上且在監滿6個月,才可以報假釋。
羅茂榮說,以往曾出現判1年2個月比判9個月「早出獄」怪象,非常不合理,現在假釋規定已經做修正,葉婦對假釋規定一知半解,才會認為判1年比判10個月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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