──從連家「連五勝」探討法院用法對社會的影響
《壹週刊》6年前以「連家遊紐西蘭超高檔」為題,報導前副總統連戰一家「豪奢旅遊」,連戰女兒連惠心認為這純屬個人隱私的家族旅遊,《壹週刊》的報導無關公眾利益,違反雙方簽訂要先求證的約定。最高法院判決《壹週刊》須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確定。這是連惠心對《壹週刊》的第5件勝訴官司,連同前4次,連家共獲900萬元賠償。
一般讀者讀到這則新聞,也許多半只覺得新奇有趣。或者讚嘆連惠心的恆心與毅力,為了維護自家的權益,和一個不遵理循法的媒體幹到底:你敢報我,我就告你。五戰五勝,真不容易。
但是,筆者卻為這項判決憂心,因為法院的用法論事,似乎處罰《壹週刊》在它違反與連家的約定,而不是處罰它侵害連家的隱私。這會對一般人維護隱私權的努力,有很不良的影響。
連家和《壹週刊》的「戰爭」起於2004年,當時連戰競選總統時,《壹週刊》曾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涉家庭暴力。連惠心認報導不實,控告《壹周刊》誹謗、偽造文書,並提起民事賠償訴訟。雙方最後簽下協議書撤告和解,約定《壹週刊》往後報導連家新聞,須先向連家人查證,若有違約,壹傳媒和社長要各賠償100萬元。但《壹週刊》之後又4次報導連家的事,包括連勝文婚禮、蔡依珊懷孕等,都被連家告贏。
官司勝負不論,最堪注意的是法院的說詞。合議庭對第五案的判決認為:《壹週刊》屢屢違約,無視雙方協議和自我承諾,已有違誠信,也造成原告一家人生活起居上的困擾。連惠心訴請給付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,並沒有過高、也沒有顯失公平。
從判決文中我們看出,法院責備《壹週刊》「屢屢違約」、「無視雙方協議」、「有違誠信」,但對侵害連家隱私權,好像著墨不多。
如果《壹週刊》向連家求證之後,是否還報導,我們不知道。但《壹週刊》與人簽此協議,大概只有連家一家,普羅大眾應該得不到這樣的待遇。是則,既無「違反協議」之虞,像《壹週刊》這樣的刊物,自然就可對其他人捕風追影,揭人隱私,壞人名節。有人因此終身含羞忍恥,有人無從辯解,無從抗議,乃憤然一死了之。
法院用法只注意到「違反誠信」,卻想不到「侵犯隱私」,這不是見樹不見林麼?
什麼是隱私?問題很複雜,但一百多年前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說隱私權就是「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」,言簡意賅,一針見血。今天,在一個「又平、又熱、又擠」的世界裡,人需要獨處的空間,以維護自己和家庭生活的平靜與安全。人類缺少這一點,大概就談不上文明。
當然,隱私權像其他所有權利一樣,都不是絕對的。為了維護社會和國家的更高利益,它也可受限制。但是今天平面和電子媒體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侵害,有幾件是基於公共利益?
個人維護隱私權,很難自力救濟,要靠司法的協助。法院不可能期望平民大眾都能像連家一樣,與《壹週刊》這樣的媒體,簽一紙「事先求證」的協議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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