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敘部今天提出忠誠查核條例草案,涉國安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在台三親等血親曾在大陸港澳連續停留1年以上者,也要查核。
目前公務人員忠誠及品德查核,是依據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」,由於查核涉及人權,必須提升到法律位階,所以考試院與行政院訂出查核條例草案。
查核條例草案曾在民國93年、95年、97年3度送立法院審議,都因立委任期屆滿不續審,未完成立法。
銓敘部今天再度向考試院會提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」,院會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;未來試院若通過草案,還要交行政院會銜,再送立法院審查。
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受訪指出,草案規定,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政務官與事務官列查核對象,但不包括民選公職人員,目前約有1000多個職務的事務官要被查核。
查核條例草案明訂11項查核項目,若有其中各款情事,各機關應審酌情節及職務性質,若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,應不予任命或調整為其他職務。
條例草案明訂的11個項目,包括原為大陸地區人民,來台設籍定居;原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申請歸化者;本人、配偶、本人在台灣地區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一親等姻親,於民國76年開放赴陸探親後,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連續停留1年以上者。
蔡敏廣說,97年版草案,查核關係人限定「一親等血親」,這次草案版本改為「三親等血親或一親等姻親」,查核範圍變大。
蔡敏廣指出,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姑叔伯姪屬三親等內血親,公婆、岳父母、媳婿是一親等姻親,受查核人近親若與大陸關係密切,並不表示當事人就一定不能任職,而是要查核了解,由各機關審酌。
蔡敏廣說,查核範圍變大,是行政院所建議,政院認為,查核關係人若過於限縮,反而失去查核意義,至於考試院審查會將來是否通過,還不知道。
另外,職務代理人查核規定,銓敘部與行政院意見也不同。銓敘部認為「只要代理就要查,就算只代理半天也要查核」,行政院則認為代理期間達10日以上才要查核;草案兩案併陳,交試院討論。
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-Text RSS service —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'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's site,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.org/content-only/faq.php#publishers.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