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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[閒聊] 劇中男女關係與現實生活的問題..
Nov 25th 2013, 12:06, by kei29

作者kei29 (阿駱駱)

看板Japandrama

標題Re: [閒聊] 劇中男女關係與現實生活的問題..

時間Mon Nov 25 12:06:45 2013

※ 引述《cac2pig (Sean)》之銘言: : 各位大大~ 我剛剛在看「來觀光吧!縣廳款待課」.. : 其中左和跟那個男生,讓我想到... : 單親爸爸帶著女兒與另一個單親媽媽帶著兒子結婚, : 如果爸爸的女兒跟媽媽的兒子如果結婚, : 以生物基因的觀點來說,並不會有什麼隱性疾病等的疑慮, : 因為兩個人本身就沒有血緣關係... : 但這樣的狀況,如果拉到現實生活中~~ : 我在想,這樣的兩個人結婚... : 1..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啊???? : 2..以傳統家庭來說,大家會怎麼看待呢??? 只就第一點回答,答案是我國法應當是可以結婚的 我把單親爸爸叫成A,單親媽媽叫成B,爸爸的女兒叫成甲,媽媽的兒子叫成乙,方便 下面的討論 首先要確定的是這四個人彼此的關係。A和B是夫妻,A和甲是直系血親,B和乙亦然。 稱直系和旁系定義在民法967條,簡單講就是祖譜上可用直線所串到的人都是直系血 親,而不能直接沿著直線,必須轉彎才繞得到的人就是旁系血親。 那接下來是A和乙以及B和甲的關係,這兩個關係確實因為AB的夫妻關係建立了身分 關係,但是A是乙本來就不具備血緣,除非收養否則沒有血親關係。他們的關係 是因為於A而言,乙是配偶甲的血親;於乙而言,A是血親甲的配偶,所以彼此成立 直系姻親關係。於B和甲也是相同道理。 那到了甲和乙呢?首先,A和乙以及B和甲原則上都是姻親關係,所以法律上也好, 生理上也好,這兩人原則上都不是血親關係。而兩人對於彼此,關係都是自父母 到配偶再到這個配偶的子女,就是所謂的血親的配偶的血親,剛好,非民法969 範圍,而且也是教科書最喜歡舉的例子。換言之,這兩人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, 所以不受民法983條禁婚親的限制,其他要件符合下,自可以結婚。 當然婚姻本身還是可能受到民法72條拘束,導致這個婚姻違背公序良俗也被無效,這也 是第二個問題如果能好好討論的話,在法律上是具有實益的。而且萬一這裡有收養關係 存在的話,則甲和乙關係會變成旁系血親,到時候就會被禁止了。不過這都是延伸的問題 ,基本上我國法的態度,這種例子是可以結婚的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63.14.31.108

PatlaborGao:就父母先離婚就簡單避掉了 11/25 12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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