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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的〈黑心貨〉事件,令人吃驚的不是抄襲的嫌疑本身,而是三位評審中有兩位(外加一個留美大老)挺身撰文為它辯護,所舉理由也十分令人傻眼。要嘛舉上古中古磨墨寫字的時代,那時一個題目大家寫,寫的時候引述改寫重編,沒有人把它當抄襲。要嘛拉高到文學母題、本事(fabula)、文學形式的層次,胡扯一通。關鍵不在那上古的彩雲、石器時代的山洞,而在於這是文學獎。事關作者,這現代智慧財產權、著作權保護的特殊存在,他(她)從作品假定的原創性獲利,也相應的須承擔相關的道德及法律責任。
目前對〈黑心貨〉是否抄襲最詳細也最有說服力的分析,是朱宥勳的〈文學抄襲的三種類型〉(見其網誌,2013/10/9)。他用上了敘事學情節功能的分析方法,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看。可見文學理論對「業界」還是有用的。
學理上的論辯早就結束了,案子也早就結了。本文不過是個無奈又多餘的補註。
※延伸閱讀》‧聯合報文學獎/黑心貨‧黃麗群/成家‧聯副重要聲明/模仿與抄襲‧討論特區/「黑心貨」畢竟是黑心貨‧討論特區/什麼是「獨一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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